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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

  • 發佈日期:2018-10-24
  • 照片說明文字申請方式
    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稱重建處)提出申請:
    1.申請書(含創業計畫)。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3.未曾領有政府機關發給與本辦法補助項目相同創業補助之切結書。
    4.重建處規定之其他文件。

    對象
    1.設籍並實際居住台北市繼續六個月以上。
    2.年滿二十歲至六十八歲,持有台北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3.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
    4.所創事業設立或變更負責人登記未超過一年。
    5.未曾領有政府機關發給與本辦法補助項目相同之創業補助。
    6.受補助期間內,未擔任申請案外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
    本辦法之補助,每人終身以一次為限。

    資金額度
    一、營業場所租金補助:
    (一)每一創業案,對營業使用範圍之租金補助比例及金額如下:
    1.第一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百分之七十。但不得超過新臺 幣二萬元。
    2.第二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百分之六十。但不得超過新臺 幣一萬五千元。
    3.第三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百分之五十。但不得超過新臺 幣一萬元。
    4.第四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百分之四十。但不得超過新臺 幣五千元。
    (二)補助期限最長四年,其期限之起算,以事業核准設立或變更負責人登記日期、租約期間起始日期及重建處核准補助處分日期三者之最後發生日期之次月一日為補助起始日。
    (三)營業場所之建築改良物或土地,不得為受補助人或其配偶或雙方一親等之直系血親所有,並應坐落於本市。

    二、營業設施及設備補助(不含耗材): 每一創業案每人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但不得超過營業所需之必要設施及 設備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三、前二款如屬共同出資創業者,補助人數以四人為限,補助金額再依其出 資比例核算。

    諮詢窗口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科
    電話:02-23381600轉5114、5115、5118、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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